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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,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,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~

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,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,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~


新修订的《民事证据规定》支持评估档案电子化

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民事证据规定》)。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是修订的亮点之一。

一、电子数据具有证据效力

民事证据规定》第十四条“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、电子文

电子数据证据进入《民事诉讼法》、民事证据规定并被承认具备相应证据效力,支持了评估档案采用电子数据形式。

二、评估存档的要求与特点

资产评估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,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,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”。

评估档案是评估业务中形成的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。档案的原始记录性质,赋予档案重要的证明价值。保存评估档案,对于了解评估业务的委托过程、权利义务关系、评估技术过程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,可以为行政监管、行业自律、双方及与第三方的司法纠纷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。因此,保管评估档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。

 

三、评估档案采用电子数据方式的可能及要求

评估行业发展到今天,既是法治的时代,也是信息技术飞跃的时代,互联网、大数据、移动终端已经广泛应用在评估领域,从技术层面,完全可以实现由纸质时代发展到电子时代,电子数据在不动产登记中已有应用的先例,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。

1.民事证据规定对于电子数据原始性的要求:

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原件。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,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、识别的输出介质,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。

第二十三条规定,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,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。

2. 《民事证据规定》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要求

第九十条规定,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,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:


 

因此,依照《民事证据规定》对于电子数据原始性、真实性的要求,评估行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评估档案,应该按照《档案法》《资产评估法》《民事诉讼法》等法规的要求,通过信息技术对于原始电子数据进行加密标记处理,以证明提供的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。

四、建设评估存档电子化系统的构想

 

电子数据形式的评估档案在法庭上能被认可,应该具有最高的效力,由于目前尚无关于评估档案电子化的统一标准,根据《民事证据规定》,建议行业制定电子数据的存档标准,而存档应该是整个评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从评估程序的开端,即采集各个环节的原始数据,并通过数据加密等技术,记录对于原始数据的修改、复制、传输过程,保证电子数据的原始性、真实性,系统的设计应该符合民事证据规定的要求:

完全有理由相信,随着民事证据规定的实施,随着行业存档规范的完善,评估行业将原来用于纸质存档的部分成本投入电子数据存档的研发,迎来电子化存档指日可待。

来源:估价师平台